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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2 09:29:47     阅读:7469

鲁发改高技〔2026〕62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9号令),我委制定《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24日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9号令),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规划、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科技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 山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示范作用强、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具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

(三)企业具有开展重大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必须全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800万元。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认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母公司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子公司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时,各市发展改革委应明确提出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各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审核评价。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本地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随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工作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有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的;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的;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五)(六)项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支持组建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等。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聚焦国家、省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技术研发,符合条件的结合省产业技术攻关、场景应用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

第十九条 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符合条件的支持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等。

第二十条 鼓励各市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管理办法,开展省级以下层面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套相应的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同时废止。

2026-09-02 09:29:47
来自:滕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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